李某所在樓地下室是熱電公司的加壓泵站,稱因噪聲影響休息,多次患病住院。
李某幾次起訴熱電公司,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近日,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判熱電公司賠償李某醫(yī)療費1746.67元、病歷復印費10.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6000元。
供暖泵站有噪音
住戶起訴索賠精神損失
男子李某是丹東某小區(qū)2樓住戶,該樓地下室為熱電公司的供暖加壓泵站。
2010年,李某因泵站在供暖期內的噪聲影響其休息,將熱電公司及開發(fā)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泵站噪聲的供暖期內達到國家規(guī)定標準,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一審判兩個公司停止侵害,于2010年度供暖期前將供暖加壓泵站噪聲整改達到國家規(guī)定標準。
2010年12月,李某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法院向兩個公司下達了書面通知責令整改。
2011年3月,熱電公司稱已對泵站全部機器設備進行了減低噪音處理。兩公司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噪聲標準鑒定,但因沒有鑒定單位接受委托被退回,未執(zhí)行完畢。
住戶稱噪音導致患病
兩次起訴均獲賠償
在此案一審判決后,李某以兩個公司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導致患病住院治療,又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醫(y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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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法院判兩個公司賠償李某醫(yī)療費873.0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熱電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2011年7月,二審法院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調整為4萬元。
2013年4月,李某再次起訴,熱電公司被判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為4萬元。熱電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熱電公司不服,申請再審。
2014年2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本案。3月,法院再審裁定撤銷2013年的兩個判決,將此案發(fā)回重審。
法院重審判熱電公司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醫(yī)療費587.68元、病志復印費20元。熱電公司上訴后,又撤回上訴。
2015年12月,該判決生效。
四次住院后住戶再起訴
索賠精神損失
2013年12月,李某因心境障礙,抑郁發(fā)作到醫(yī)院就診。
2014年1月,李某因心境障礙(中度抑郁發(fā)作,不伴軀體病癥)再次住院治療。
2015年1月、12月,李某兩次因心境障礙(復發(fā)性抑郁障礙,目前為不伴精神病癥狀的重度發(fā)作)住院治療。
2016年,李某再次將熱電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醫(yī)療費個人支付部分1757.37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5萬元(2013年-2015年度);并在本年度供暖期后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熱電公司要求
鑒定噪聲與患病關系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熱電公司稱對涉案泵站進行了噪聲整改。
經環(huán)保部門委托,環(huán)境監(jiān)測部門對李某家進行了監(jiān)測,監(jiān)測意見限熱電公司在2016年2月16日前將整改治理方案報環(huán)保部門;在2016年10月前將整改治理方案治理完畢。
熱電公司承認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并于2016年6月提交請示,但公司經過充分論證,認為目前可以采用的技術措施已經全部實施,不遷建該換熱站,噪音擾民問題永遠無法徹底解決。公司也已經通過環(huán)保部門向民心網回復,在2016-2017年采暖期解決換熱站噪音擾民問題。
熱電公司申請對噪聲超標與李某患有心境障礙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但無鑒定機構受理該委托的事項。
熱電公司侵權事實仍存在
判賠6.6萬元精神損失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李某提供了環(huán)境監(jiān)測部門出具的監(jiān)測報告和環(huán)保部門出具的責令整改通知書,熱電公司也提交了整改請示,雖然熱電公司主張已經履行了泵站的噪聲整改義務,但提供的工程驗收報告顯示施工時間為2013年10月,也未顯示施工地點是涉案泵站,即使是涉案泵站,結合庭審中提供的證據,涉案泵站噪聲擾民情況仍然存在,無法認定熱電公司采取的措施已經達到了整改的標準,因此認定熱電公司侵權事實仍然存在。
李某提供了其在醫(yī)院治療的病歷及醫(yī)療費收據,并且因為常年生活在噪聲污染環(huán)境中,對其精神造成一定的損害。
李某作為一名公民,本應擁有一個安靜的生活場所,現(xiàn)居住的地點存在噪聲污染,必然會降低其生活質量,對李某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一定的損害,而熱電公司作為涉案泵站的實際經營者和管理者也理應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損害的發(fā)生,或提供證據證明李某的損害與其侵權行為不具有因果關系,但在熱電公司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應當給付李某一定的賠償。
考慮到李某已經多次訴訟并基于生效判決獲得每年2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且熱電至今仍未解決涉案泵站噪聲污染問題的事實,為了督促熱電公司盡快履行義務,酌定保護李某每年2.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三年共計6.6萬元(2013年度取暖期、2014年度取暖期、2015年度取暖期)。
因涉案泵站的運行直接影響該泵站運行范圍內所有居民的供暖問題,涉及公共利益,停止或關閉后帶來的社會影響范圍較大,環(huán)保部門已經向熱電公司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現(xiàn)無證據顯示熱電公司存在遷建條件。為保障李某合法權益,已適當提高熱電公司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對李某要求涉案泵站搬遷、關閉或停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熱電公司賠償李某醫(yī)療費1746.67元、病歷復印費10.5元;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66000元。
2017年6月,熱電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二審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華商晨報